山东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51考研网     更新时间:2024-05-13 12:19:35    发布时间: 456 天前   浏览:595    
最佳答案  2017考研奋进群:**********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待遇,促进创新人才成长,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按照

  2017考研奋进群:**********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待遇,促进创新人才成长,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以下简称“三助”工作),即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

  第二条  “三助”工作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细则、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设岗单位要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和考核。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较高,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管必须经过导师同意,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申请“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除助研岗位外不能同时受聘两个岗位。

  第六条  研究生若在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三助”工作;聘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三助”资格。

  第七条  “三助”岗位的设置优先支持基础学科,且鼓励与研究生专业学习相结合。在人员聘任上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三助”奖学金(津贴)发放要做到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拖欠、克扣、挪用研究生的“三助”经费。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助教:承担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授课、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生产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课的阅卷,开放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助研:承担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第十一条  助管:承担学校各管理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担任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分别由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考核和“三助”奖学金(津贴)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本科生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来确定助教名额,制定助教需求计划。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置,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为非定向就业博士生设置助研岗位。鼓励导师为硕士生提供助研岗位。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校各部门确定招聘计划。学校管理部门设置助管岗位数原则上不超过编制人员总数的20%;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在校研究生每100名设置1名助管岗位,每增加100名研究生增设1个助管岗位的标准设岗。

  第五章  岗位奖学金(津贴)标准

  第十六条  “三助”奖学金(津贴)标准:

  助教奖学金:每月300元,每周实际工作量不低于6-9学时。

  助研津贴:由导师按文、理、医、工不同标准支付。

  助管奖学金:每月300元,每周工作量为12学时。

  第十七条  助教奖学金:承担学校公共课教学和开放实验室管理的助教奖学金由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支付;承担研究生培养单位专业基础课、专业公共课、专业课教学的助教奖学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助研津贴:由导师以科研劳务津贴形式发放。

  助管奖学金:由各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三助”奖学金(津贴)由各用人单位按时制表,交财务部发放。

  第六章  岗位申请

  第十九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和工作要求由研究生院、本科生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公布,研究生直接申请,岗位批准后公布名单。助教岗位聘期为一学期,特殊情况可为一年。

  第二十条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设岗导师申请,导师聘任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汇总,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部备案。助研岗位按学制年限聘任。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公布各单位招聘计划,统筹聘任安排,确定各单位岗位名额。助管岗位聘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二条  所有岗位申请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固定“三助”岗位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三助”岗位考核由用人单位定期、严格按照设岗要求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助教岗位工作考核由研究生院、本科生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及其他用人单位组织。

  助研岗位考核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导师和课题组进行。

  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部门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效果等给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财务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山东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助教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为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为研究生助教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助教工作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本科生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统一部署和监督实施。各用人单位分别组织助教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考核和助教奖学金发放工作。

  第三条  原则上研究生只能申请低学历层次教育课程的助教工作。

  第四条  助教岗位设置:

  学校和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将下列课程的教学与教辅工作设置为研究生助教岗位:1.全校公共基础课;2.本单位及外单位的本科课程;3.硕士生的部分基础课;4.开放实验室管理、带教。

  第五条  助教奖学金标准:每月300元,开放实验室助教每周实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9学时;教学助教每周实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个学时。

  第六条  助教岗位聘期一般为一学期,特殊情况可为一年。助教奖学金每学期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发放。

  第七条  面向学校公共课教学和开放实验室管理的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支付助教奖学金;面向研究生培养单位专业基础课、专业公共课、专业课教学的助教岗位,由用人单位支付助教奖学金。

  第八条  岗位申请:

  (一)每学期初由学校各教学单位公布助教岗位设置数量、岗位条件和要求;

  (二)研究生提出申请,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需求决定聘用助教名单。

  第九条  研究生院、本科生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和各用人单位分别负责研究生助教岗前培训,根据研究生教学态度、教学效果和学生测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时间一学期两次,分别在期中和期末进行。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级。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对岗位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助教,统一制表交财务部发放助教奖学金;对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助教,做出终止聘任的决定,并减发或停发助教奖学金。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大学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办法(山东大学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实施细则)》(山大学字[2006]8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财务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山东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是我校科研工作的重要力量。为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待遇,激发研究生的科研热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加强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助研工作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和监督实施。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助研岗位的设置、聘用、考核及助研津贴的发放工作。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须为所有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设立助研岗。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最低标准见下表:

 

招收第一个博士生

招收第二个博士生

招收第三个及以上博士生

人文

150元/月

1600元/月

2500元/月

社科

300元/月

理学、工学、医学

800元/月

数学

400元/月

  (注:文化遗产研究院归社科。)

  招收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的导师不需为其支付助研津贴。

  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由导师自行确定。

  助研津贴全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四条  学校设立科研津贴(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学校科研津贴),与导师助研津贴配套发放,三项合计每生每月25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出境、出国培养期间(超过半年及以上)停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科研津贴。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助研岗位考核标准。每学期集中组织对博士研究生进行助研岗位考核。

  第七条  助研津贴发放程序: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博士研究生报到注册后,组织导师按博士研究生学制年限、录取顺序,确定导师助研津贴发放标准。并将发放标准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部备案。学校根据标准按月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学校科研津贴。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时制表交财务部发放助研津贴。

  第八条  助研岗位考核在学期末进行,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实施。以设岗导师为主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按照设岗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

  第九条  导师可对助研岗位考核优秀的博士研究生提高助研津贴;对助研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经所属培养单位审核,暂停该研究生助研岗位聘任,停发其一个学期的助研津贴。并将名单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同时停发学校科研津贴。

  第十条  对无故拖延和不足额发放博士生助研津贴的导师,学校将停止该导师下年度招收博士研究生资格,减少该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招生指标,并由培养单位补足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

  第十一条  除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博士研究生转换导师,接受的导师要按转入博士研究生当年录取名额补交助研津贴,将补交部分一次性划入学校账户。

  第十二条  根据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导师可从以下经费中支付研究生的助研岗位津贴:

  (一)纵向经费有明确劳务费预算的;没有明确预算的,劳务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30%;

  (二)预算中没有明确人员费用的其他科研专项经费,但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三)横向经费中的40%可用于劳务费的部分;

  (四)科研绩效经费和发展基金。

  发放形式:无现金转卡支付形式发放,按工薪计税,发至研究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大学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办法(山东大学研究生“助研”奖学金实施细则)》(山大学字[2006]84号)仍适用于2014年前入学研究生。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财务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三:

山东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实践能力,提高研究生待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助管岗位的研究生主要从事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学校科研、教学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部署与监督实施,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学校各管理部门负责助管岗位的设置、聘用、考核及助管奖学金发放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主要从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中聘用。申请者必须学有余力并征得导师同意。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鼓励与专业学习相结合。

  第五条  助管岗位按学期聘任。工作量为每周为12学时。津贴标准为每300元月,按每学期实际工作时间发放。

  各用人单位可聘用临时助管。助管奖学金标准根据工作内容及工作强度,每岗每日最低50元。

  第六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

  (一)研究生培养单位:助管岗位按本单位在校研究生100名以下设置1名,100名以上每增加100名可增设1名的标准进行岗位设置;

  (二)学校管理部门:按编制人员总数20%以下设置助管岗位。

  第七条  岗位设定与申请:

  (一)每学期初由各用人单位公布助管岗位设置数量、岗位条件和要求;

  (二)研究生提出申请,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求决定聘任助管名单。

  第八条  研究生受聘助管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态度、工作效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时间一学期两次,分别在期中和期末进行。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级。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对岗位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助管,统一制表交财务部发放助管奖学金;对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助管,做出终止聘任的决定,并减发或停发助管奖学金。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大学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办法(山东大学研究生“助管”奖学金实施细则)》(山大学字[2006]8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财务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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