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暂行办法

来源:51考研网     更新时间:2024-05-16 17:10:54    发布时间: 459 天前   浏览:780    
最佳答案  2017考研奋进群:**********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做好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后的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

  2017考研奋进群:**********

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做好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后的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天津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4]5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自2014年秋季学期实施,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事档案关系转至我校且无固定工资收入并在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国家拨付,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分10个月按每月600元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进行调整。

  第四条 学院在首次发放前依据档案及相关材料对研究生的资助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并提交佐证材料。学院核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五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励及资助。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况下做出调整:

  1.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入学或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

  2. 研究生退学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的,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3. 研究生公派出国、合作交流等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4. 研究生在学期间更改为定向培养或转出人事档案的,自变动批准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5. 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转入学校之日起发放;

  6.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停止发放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且按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及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不断创新,高质量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4]53号)的精神和要求,设立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过程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工商管理硕士(MBA)、旅游管理硕士(MTA)和会计硕士(MPAcc)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奖学金标准与范围、申请人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分为第一学年新生奖学金、第二学年学习奖学金、第三学年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奖学金、优秀学位论文奖学金。

  第五条 新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一等为推免生0.8万元/人;二等为第一志愿研究生0.5万元/人,三等为调剂考生0.3万元/人。在第一学年9月份由个人申请全覆盖评定。

  第六条 学习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一等0.8万元/人,不超过20%;二等0.5万元/人,不超过30%,三等0.3万元/人。在第二学年9月份由个人申请,全覆盖评定。

  第七条 学位论文奖学金分为A、B两档,A档0.5万元/人,不超过50%,B档0.3万元/人。学位论文奖学金在第三学年9月份由个人申请在学术型研究生中全覆盖评定。

  优秀学位论文奖学金按《天津商业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与奖励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奖励标准和比例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一般在新入学年级施行。

  第九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按学校规定注册取得学籍。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一等学习奖学金,学位课程平均分应在75分以上;申请二等学习奖学金,学位课程平均分应在70分以上;申请学位论文奖学金应通过中期检查。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不具备申请资格:

  1. 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的;

  2. 公派出国、合作交流等在国(境)外的;

  3. 在学期间更改为定向培养或转出人事档案的;

  4. 参评学年违反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认定为学术不端的;

  5. 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6.参评学年未通过课程考试、其他培养环节考核和中期检查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政策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选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由分管研究生教育院长、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的组织、评审等工作。各学院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经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研究生部、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业奖学金名单须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提交学生处审定,审定结果须在校园网公示3个工作日。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如异议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不认可,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提出。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11月10日前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汇总上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的研究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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